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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州贾某,客于外,恒经岁不归。 家畜一白犬,妻引与交,犬习为常。 一日,夫至,与
妻共卧。 犬突入,登榻,啮贾人竟死。 后里舍稍闻之,共为不平,鸣于官。 官械妇,妇不肯
伏,收之。 命缚犬来,始取妇出。 犬忽见妇,直前碎衣作交状。 妇始无词。 使两役解部院,
一解人而一解犬。 有欲观其合者,共敛钱赂役,役乃牵聚令交。 所止处,观者常数百人,役
以此网利焉。 后人犬俱寸磔以死。 呜呼!天地之大,真无所不有矣。 然人面而兽交者,独一
妇也乎哉?异史氏为之判曰:“会于濮上,古所交讥;约于桑中,人且不齿。 乃某者,不堪
雌守之苦,浪思苟合之欢。 夜叉伏订,竟是家中牝兽;捷卿入窦,遂为被底情郎。 云雨台
前,乱摇续貂之尾;温柔乡里,频款曳象之腰。 锐锥处于皮囊,一纵股而脱颖;留情结于镞
项,甫饮羽而生根。 忽思异类之交,真属匪夷之想。 【尤彡】吠奸而为奸,妒残凶杀,律难
治以萧曹;人非兽而实兽,奸秽淫腥,肉不食于豺虎。 呜呼!人奸杀,则拟女以剐;至于狗
奸杀,阳世遂无其刑。 人不良,则罚人作犬;至于犬不良,阴曹应穷于法。 宜支解以追魂
魄,请押赴以问阎罗。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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